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 理事会章程
2020-05-15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山西医科大学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理事会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各方竭诚为理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积极为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理事会为非行政的常设机构,其行为不影响山西医科大学原有的办学机制、性质。
第二章 宗 旨
第四条 建立理事会,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医学教育办学规律的客观要求,拓宽办学渠道,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增强山西医科大学办学能力和活力。通过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联系的形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办学机制,更好地培养高质量、高层次的社会急需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理事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促进学校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真正办成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实行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理事会的成员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又保留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
第三章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1、执行理事会议决定和决策中心日常事务的权力。
2、出席理事会,对理事会议有决议权。
3、对外针对与中心合作事务代表中心行使权利。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1、当理事会成员对中心造成损失时,该理事会成员对中心负有连带损失赔偿责任。
2、关心中心建设和发展的业务活动。
3、中心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活动
第八条 理事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凡向中心提供一定数量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支持并有志于同山西医科大学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发展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外基金会以及民营实业家,均可获得理事会成员资格,拥有理事会一个席位。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山西医科大学为理事长单位,主持负责理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数额不受限制。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因故退出理事会,应书面通知理事长,其正式退出日期从理事长收到通知后三个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理事会之前,应当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作为参加理事会的财物,应归理事会所有。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召开前30天,理事长应书面通知各理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十四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十五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十六条 每次理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理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本由理事会保存。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作出的决议,由理事长签署执行。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理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可聘请海内外知名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和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 在必要时可设常务理事,其地位、作用和选举办法由理事会议再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