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 各类规章制度
2020-05-15 来源:
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中心)章程制定。
第二条 理事会由中心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专家等组成。理事会理事长由牵头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由各协同单位推荐并由理事会会议决定。理事会对各协同单位负责,拥有对中心重大规划相关事项审议和决策权。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牵头单位,由理事长领导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并于会议召开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可以由牵头单位主办,或协同单位轮值承办。
第四条 遇有两个不同单位的理事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理事长可在10个工作日后召开临时理事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临时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各理事同等享有表决权,所议事项需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条 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议,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或直接向秘书处提交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及表决意向,否则视为弃权。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均应签字确认。
第七条 对理事会职责所列事项,理事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理事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理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一般于每年12月份的第一个周末举行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二、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三、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主持人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绝对禁止以任何方式在会外散布或泄漏。
六、如遇有紧急事宜需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中心主任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
一、中心主任工作例会制度
中心主任每年至少一次召集各平台首席科学家举行学术会议(可以是视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见面会,统筹协调协同中心学术工作。
中心主任定期向理事会汇报中心的各项工作。
二、首席科学家工作例会制度
首席科学家每年至少四次召集研究团队负责人联系会议(可以是视频会议),统筹研究部内部的科学研究和团队建设工作。
首席科学家定期向中心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汇报研究部的科学研究及团队建设工作。
三、秘书长工作例会制度
中心主任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办公室,设立秘书长一名和办公室主任一名,秘书两名,办公室人员两名。
秘书长定期向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中心主任报告工作,重大例外事项随时报告。
秘书长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整理中心相关工作计划和内容,并负责制定中心月报,定期向中心主任,及各平台负责人发送。
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资源共享机制
第一条 中心围绕总体建设目标,整合中心资源,坚持“归属不变、使用统筹、品牌共享”的原则实行优质资源共享(包括仪器设备、科研设施、图书文献、科研成果与科研人员),创建信息汇聚、资源开放、人才流动、成果共享、运行高效的资源共享平台。
第二条 中心依托行政综合部下设的资产办公室、人力资源办公室,完善中心资源的共享机制,建立资源档案,随时记录各项资源的运行状态和时时动态,进行“规范化、高效化、动态化”管理。
第三条 中心根据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投入,进行设备购置以及资源引进,避免重复、高档低用、闲置不用。
第四条 中心成立成果转化部,统一管理中心科研成果,建立科研成果档案管理平台,并协调完成中心内部成果共享或对外部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成果使用费用由中心、持有者、使用者三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科研成果中心外转化的利益分配。实行“累进递减制”原则,为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设定基点,未超过基点的利益分配遵循:科技成果创作人35%,中心40%,所在单位25%。超过基点的利益分配遵循:科技成果创作人25%,中心50%,所在单位25%。
第六条 中心内科研团队对中心的科研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使用费用按照中心标准执行。使用人只需向创作人支付一定费用即可。
第七条 中心本着“分散安置、独立管理、开放共享”原则,实行“专管人员+仪器专家+实验工程师”的工作模式,促进仪器设备的高效管理、高效利用、高质维护。
第八条 明晰仪器设备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根据来源的不同,确定权、责关系,设备购置者拥有优先使用权,负责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九条 建立科研仪器资源信息平台,实现仪器设备信息公开。将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主要功能、所在地点、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基本操作步骤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手段全面公开,让中心教师、科研人员及学生掌握设备的全部信息。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预约制”,在满足正常的生产、教学、科研使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运转效率。
第十一条 实行仪器设备使用的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仪器设备的管理方确定,对中心内科研人员的实验测试任务实施优先、优质原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岗位设置、人员聘任和管理办法
中心专业设岗、灵活聘任、协议薪酬、绩效考核、动态管理。关于岗位设置、人员聘任、考评管理等,由中心专家委员会贯彻协同创新精神、结合国家人事政策和中心实际,联合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心主任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布实施。
一、岗位设置
坚持“精简高效、统筹设岗、公开招聘、统一标准、公开聘任、科学考评”的原则,根据中心创新目标和任务统筹设置岗位。针对各协同创新方向分部采取PI(Principal Investigator,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的工作机制,具体设资深PI岗位、普通PI岗位、一般研发人员岗位、研究助理、辅助人员等岗位。
1、中心主任委员会岗位:设置主任岗位1个、副主任岗位1个,负责中心和平台的日常学术、科研管理和主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首席科学家:设各协同创新方向分部首席科学家岗位5个,首席科学家助理岗位5个。中心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平台首席科学家;负责根据协同创新任务组建创新研究团队,提交团队组建申请书,申请书应明确团队工作目标及所需设立的岗位、研究经费、预期成果。
3、资深PI岗位:设置资深PI(Senior PI)岗位5个,其中五个协同创新方向分部分别设1人。资深PI负责各协同创新方向的创新任务实施;
4、普通PI岗位:设置普通PI(Junior PI)岗位10个,负责协助资深PI完成创新任务;
5、一般研发人员岗位:设置一般研发人员岗位18个;每个资深PI团队可设一般研发人员岗位2-4个。负责执行本资深PI团队安排的创新任务;
6、辅助人员岗位:设置辅助人员岗位15个。主要设置在秘书处和办公室。其中中心主任秘书长1名,秘书2名,会计1名,出纳1名,设置秘书办公室专员1名,资产办公室专员1名,人力资源办公室专员2名,创新体内部协调研究员3名(从PI中产生),硕博士招生、培养与学籍管理3人。秘书处和办公室主要负责中心日常运行协调管理、人员招聘、绩效考核、自主科研经费管理、编写年度报告、进展报告和接受评估。
7、研究助理岗位:设置研究助理岗位15-30个(面向博士后、研究生等流动人员),每个分平台可设5-10个;
中心岗位设置方案由中心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组织论证,每个岗位明确研究方向、创新任务、应聘人员要求等。
二、人员聘任
中心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坚持统筹设岗、分批招聘、公开公正、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流动不调动”的原则和“专兼结合”的方式鼓励中心各成员单位间跨单位聘任。
1、中心主任选聘
中心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直接任命聘任。中心主任可兼任1个协同创新方向分部的首席科学家,同时选择一个资深PI岗位,每届聘期为4年。
2、首席科学家选聘
5名首席科学家由理事会按照科学研究平台和方向通过面向牵头单位和核心协同单位进行聘任,每届聘期为4年,可连任。
3、资深PI招聘
由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中心主任委员会联合组成招聘委员会,按照中心岗位设置整体方案和建设进度安排,分批公布招聘简章,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每个科学家只能被聘任为一个岗位,聘期4年,可连任。
4、普通PI和一般研发人员招聘
普通PI岗位和一般研发人员优先聘任岗位所在平台依托单位的在职人员。由行政综合部人力资源办公室协助资深PI遴选,提出拟聘人选,经中心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审核,公示后,正式聘任,聘期4年,可连任。
5、辅助人员岗位招聘
辅助人员岗位根据资深PI根据科研及教学工作的需要,提出岗位需求,由中心主任委员会审核后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报中心主任委员会审批,可采取灵活聘期。
6、研究助理岗位
由资深PI、普通PI所带领的硕、博士生担任。
三、人员薪酬
中心和平台所有聘任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后的津贴及奖励的工资制度。中心聘用的副主任、首席科学家、资深PI、普通PI年薪根据实际情况一人一议放聘用。
一般研发人员(Research Associate)、研究助理岗位、研究生:按资深PI的建议或者合同执行薪酬发放。
临时研发人员薪酬由每位资深PI根据研发目标、任务与临时研发人员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待遇。
上述薪酬经费均在减去原单位待遇的基础上发放,中心科研人员基本工资以及原单位津贴70%由原单位发放,原单位津贴30%由中心统一管理支配,按照聘期绩效考核,由中心发放原单位津贴30%,此外,中心还根据贡献大小发放其余奖励津贴。
四、人事管理
1、所聘人员要以中心为主要工作岗位,不得兼任原单位除教学工作以外的其它工作和职务,现有与本中心研究方向一致的研发课题,经中心主任委员会审批批准后可纳入本平台及执行。
2、对岗位聘任人员,采取岗位工作与人事关系相对分离的形式,既在聘期充分保证人员待遇和条件,又避免人事调动引发的人才纠纷。在聘任单位可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基本待遇,在原人事所在单位保留其它各项待遇。也可按停薪留职办理,原单位保留工资待遇的,聘任单位按年薪标准发放补差部分。
3、受聘人员应按规定与中心主任委员会、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签定聘任合同,并在中心或平台依托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4、建立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聘期结束后考核合格的可续聘;不续聘的可回原单位、原岗位或相应技术岗位工作。个人申请或因学术道德等问题,可随时解聘。
5、中心或平台聘任的PI为外籍或人事关系不在国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时,一般先由依托单位按海外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引进,再聘任为中心PI。聘期结束后不续聘的,可回依托单位相应岗位工作。
五、考评激励
1、人员考核
对聘任的研究人员实行聘期考核,聘任期间采用年度交流报告制。
1)对PI的考评,由中心专家委员会或聘请第三方评估委员会,按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进行。对除PI以外其他研发人员、辅助人员和研究助理的考评,由中心主任委员会办公室组织PI进行。考评结果经中心主任委员会和中心专家委员会审核或备案。
2)建立人员跨单位考核评价机制。聘任人员聘期内,人事所在单位不再对其考核,由中心或平台进行考评并把结果通报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2、人员激励
由学术委员会和中心主任委员会联合组成科研成果鉴定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或人才培养成果进行鉴定,个人和研发团队可以根据本人或本团队研发的进展随时提出成果鉴定要求。
1)对聘任期间取得重大成果的人员,进行奖励和激励。
2)对科研产出的奖励,由成果归属单位按本单位科研奖励相关政策执行。
3)对聘用人员承担国家科研计划的,由项目依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从间接费用中给予人员激励。
4)每年度根据研发团队研发成果及效益对参与研发工作的研究人员给与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
5)中心设立科技人员协同创新奖励基金,对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和细则由学术委员会、中心主任委员会、创新人才培养委员会协商制定。
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科技资源和人才资源汇聚地的优势,促进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深度融合,落实寓教于研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协同体高校的优秀教学资源和协同体企业的工程实践优势,中心通过参与重大科研项目、中心本身运行项目以及企业工程创新实践等多种培养方式,培养国家重大工程所需的、具有创新能力和工程实践能力的新型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 中心培养的人才须有扎实掌握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等方面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能适应本中心协同创新任务实施并能独立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本科生培养
第四条 中心主要承担大三、大四年级本科生的临床实践能力训练和科学素养训练,面向协同体高校相关专业学生的全面开放,以分子影像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为主要内容,培养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条 协同体高校各相关专业可以与中心联合培养学生。
第六条 本科阶段科研能力突出的学生,可以优先进入协同中心,实行硕、博连读。
第七条 中心成建制组建分子影像学创新试验班。实行学校导师和企业兼职导师相结合的“双导师”制,并建立试验班师资遴选制度。
第八条 由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实验课程讲义的编写工作,力争通过几年的课程建设之后,编写出若干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培养出优秀的师资团队,并将相关实验课程向全国其它高校推广。
第三章 研究生培养
第九条 建立根据学术水平、科研项目和经费的教师博士生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导师根据科研项目需要申报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心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开招生。招生方式包括优秀应届推免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直博生”)、优秀应届毕业硕士生推荐攻读、优秀一年级硕士生转博士生等,创造条件招收国外留学研究生。原则上每个导师每年的招生人数不超过2人,累计在学人数超过10人的应暂停招生。
第十条 建立直博生培养和分流机制。在课程学习结束的第三学期末,中心对直博生进行资格考试,其他博士生在第二学期末,资格考试通过者进入博士生下一阶段培养,未通过者半年后重考,两次资格考试未通过者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第十一条 建立科学性、前沿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研究生课程体系。建立具有分子影像学和临床医学领域特色的研究生课程体系,聘请国外知名教授讲授研究生课程。开设3-5门采用原版英语著作的课程。
第十二条 建立国内外联合培养机制。
1.建立若干国际化人才培养基地,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师资条件、实验条件、技术开发和学术研究条件等。 2.设立和国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基金,依托“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开展联合培养。让博士生到国外进行3个月以上的课程学习和工程项目工作。
3.设立博士生参加国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基金,资助博士生参加国外高水平学术会议,提高博士生捕捉最新研究成果、追踪学术前沿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拓展博士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每个博士生至少参加1次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并宣读学术论文。
4.设立名师讲坛基金,聘请学校及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讲学,为研究生提供高起点、高水平的前沿知识,使“讲坛”成为新思想、新知识的传播地和聚集地,拓宽研究生的知识与学术研究视野。
5.设立研究生论坛基金。为研究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探讨学术热点问题,启迪创新思维,锻炼他们的组织、协调、沟通和表达能力,展示才华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实行多元化导师组指导机制。研究生进入中心后直接进入研究团队,实行多元化导师组共同培养。导师组由研究团队内3-5位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1名为责任导师,至少1名企业专家和1名跨学科导师。
第十四条 建立研究生创新研究能力激励机制
1.建立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研究生奖学金用于研究生学费和生活费,由中心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中支出。研究生奖学金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博士生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硕士生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分别为3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研究生奖学金按学年进行动态评定。
2.设立留学研究生生活补贴,给予留学研究生3-5万元/人·年的生活补贴。
3.设立研究生创新成果奖。对做出突出技术或学术成果的研究生给予1-3万元的奖励。
4.设立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基金。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基金资助研究生自主提出具有创新思想的研究课题,预期成果在技术上或理论上要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和学术价值,对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若导师同意可以作为学位论文课题。
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经费保障和管理制度
为切实有效地管理好协同创新中心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中心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同创新专项资金来源为山西省财政专项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协同单位共筹资金、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横向联合研究获得的经费、中心接受社会的捐赠以及科研业务转化经费和诊疗服务流通管理费。其中各核心协同单位采取年费制,年费经理事会协商决定。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中心财务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和指导中心研究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需严格执行审定的预算,确保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中心主任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四条 使用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须纳入学校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中心专项经费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协同创新实施任务的合理需要,按照科学预算的思路进行编制。预算工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财务处配合组织实施。预算编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预算应根据省财政厅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编制科目预算,并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支出理由进行详细说明。预算一经审定,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须严格遵守山西省财政厅及学校有关预算执行的管理办法,确保预算中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的部分,按山西省和学校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开支范围:
1、日常公用支出
中心建设和运行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公共资源使用费、差旅费等。
(1)办公费: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发生的行政、办公用品等支出,包括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办公电子设备及维护、办公软件、报刊档案、打印复印、图书资料等费用。
(2)公共资源使用费: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水电气使用费、房屋使用费(包括房屋维修改造费)、图书资源使用费、网络使用费、公共平台使用费等。
(3)差旅费:中心成员为开展工作在国内外进行调研、学术会议和交流所需的旅费、住宿费、会议注册费及出差补贴等。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国家和中心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2、科研课题费
经学术委员会讨论,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由中心下达的或自选课题,由中心按照预算办理立项、拨款课题研究经费。课题完成预期目标并通过有关评审后所余经费可继续转入其他课题中使用。
3、学生培养费用
用于为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中心成员提供教学津贴、设立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为研究生提供生活补贴、为优秀研究生设立专项奖励基金、为学生提供短期技能培训等所需的费用。
4、人员薪酬和奖励激励
协同创新中心用于在中心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引进、聘任一流专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团队、聘任人员的薪酬福利、奖励激励等费用开支。
5、会议费
中心组织举办的学术交流会、专题研讨会、行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论证、验收等各类会议所需的会场租金、参会人员食宿、交通费、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专家劳务费等。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用于支付科学软件、文献资料购买、论文版面、信息传播、知识产权等费用。
7、专家咨询费
用于邀请相关专家对中心工作进行咨询、指导所需的费用。
8、国际合作交流费
用于中心成员及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际专题研讨会、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等所需的费用。
9、其他支出
除上述支出范围以外的中心正常运行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 中心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与协同创新任务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经费审批与报销
1、使用预算内年度财务计划的专项经费,由使用者根据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报销手续。
2、经费使用不得突破年度计划,如遇特殊情况使用非本年度财务计划的预算内经费,由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附件,经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一条 中心运营期间的每年年末,应按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形成资金使用年度总结报告,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形成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年度总结报告。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中心严格按照山西省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经费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适时适度予以公示,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均纳入中心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四条 与协同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有关的所有人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对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建设进展情况、改革方案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同创新行政综合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科研组织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以任务导向和目标导向为核心的独立性、紧密型科研组织形式,完全按照“承担大项目、组建大团队、构筑大平台、培育大成果、实现高转化”的原则开展,实现中心统筹安排、协同实施;跨单位、跨学科、跨区域;优势互补、人才互动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科研组织形式
第二条 中心科研组织形式采取“矩阵式”模式,以“横向”科研课题为依托,实现资源的横向流动,以项目为核心,不同方向的项目团队组建新的团队,协同攻关。项目的选择主要面向省内急需和行业急需的重大科研课题。“纵向”以基础研究为核心,培植科研梯队,致力于科学前沿的课题研究。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种类
1. 国家、省市科技立项及中标课题;
2. 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和研究任务;
3. 中心级项目课题:指根据本学科、专业工作需要自选的课题;
4. 合作课题(有经费支持);
5. 其他项目或课题(相关学会、机构等)。
以上项目的申报,均以中心名义,并由中心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四条 项目日常管理
1.科研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各课题组成员可以交叉,跨方向的科研课题,采取双向选择,自由组合的方式进行。
2.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物资领取、课题奖金分配等工作,按课题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检查考核。
3.学术委员会每年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课题组应按时将阶段性小结和评价及工作进程等情况上报学术委员会,每半年至少有一小结。
4.科研课题的研究内容、课题组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经确定,课题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上报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批。
5.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料不得短缺,不得据为已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摘抄和发表。
第五条 实行科研记录档案制,科研记录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方案、人员、进度安排、设备信息、预期成果、经费使用等方面,要求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作为科研人员考核的参考指标。
第四章 科研人员管理、评价
第六条 科研人员的选聘、薪酬参照《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人员聘任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 对科研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模式,建立科研人员档案,时时把握中心的科研人员流动状态,做好科研人员的统筹、分配。
第八条 中心对承担教学任务的科研人员,实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保证专家学者不影响正常的科研任务,另一方面,制定灵活的上课时间和上课方式,可以采取学术讲座、科研报告、项目展示等方式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创新精神。
第九条 科研人员评价
1.中心针对科研团队的评价,以学术成果与人才培养为主要内容,基础研究团队侧重高水平论文、学生科研水平,应用团队侧重专利和软件登记权等,产学研团队侧重技术推广和社会经济效益,实行年度汇报工作进展,期中(2年)进行考评,不合格团队退出,学术委员会和理事会负责考评。
2.评价注重原始创新质量和贡献,实行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
定量指标在考核内容上对科研人员参加科研项目和临时任务进行级别、类别、项目类型、参与角色等分类设定分数,对获取的成果、专利、标准、获奖论文、论著等进行级别、类别、参与角色等分类设定分数。
定性指标则以科研人员的科研创新质量和贡献为考核内容,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评估其所取得成果在学术领域的水平,在解决国家重大和行业重大急需问题的贡献。
3. 对于探索性较强的基础研究项目,将从科学和创新的规律出发,减少数量和形式的硬性要求,适当延长评价周期,使评价工作与科研本身的规律和特点相适应。应用研究则应紧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与集成水平、知识产权产出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要素为主要评价标准。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条 外来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1. 科研经费到位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开题报告书或协议书、合同书及批准经费的详细预算交中心管理办公室办理立项拨款手续。
2. 中心按总经费的6%收取项目课题管理费(国家纵向课题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
3. 课题完成预期目标并通过有关评审后所余经费,按下述比率分配:
1) 余额的60%作为本课题组的科研活动费负责人所承担的另一个课题中,两年后结余经费中心收回。
2) 余额的40%由中心回收,用于补充中心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中心内部课题经费管理
1.自选或中心下达的课题,经学术委员会讨论,中心主任批准后,课题负责人应按批准经费制订详细的经费预算交管理办公室办理立项、拨款手续。
2.获中心级课题经费者不扣管理费。
3.课题完成预期目标并通过有关评审后所余经费可继续转入其它课题中使用,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 经费划拨至项目组后,由项目组自行支配,主要作为团队建设、运行费(人头费、运行费、日常支出)、科研研究经费、设备购置费、维护费、国内外交流(访问学者工资)、团队人员激励。
第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需遵照中心的财务制度。
第六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人员在实验或理论上有创造性,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理论、新认识等成果,统一由中心知识产权部门统一申报。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成果归属。对于中心专职科研人员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实行方向归属和聘用主体归属相结合。对于中心兼职科研人员所取得科研成果,将归属中心。科研成果署名采取“双署名”制,其中第一位应为“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六条 中心内的各协同体之间可以优先无偿使用中心的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实行科技成果档案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书、设计方案、协议书、合同书;实验研究调查、分析、试制、测试、观测和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和数据,论文清单、成果申报材料、审批材料、成果奖励文件、成果推广使用证明材料、发明证书、奖励、经费收、支结算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研究领域与国内外科研院所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与开放度,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并制定实施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开放基金的依托单位为“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三条 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发布一次开放课题基金指南与申请通知,在依托单位网站发布,接受课题申请。
第四条 开放基金重点支持在分子影像精准诊疗前沿领域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支持交叉学科和新思想、新概念、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五条 开放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教师及博士后人员,均可申请资助。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博士学位,其他申请者须有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书面推荐。
第七条 申请者需根据中心发布的年度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按要求填写《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中心。
第八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由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逐一进行评审,择优资助。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开放基金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
第十条 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之后,申请人员须填写《分子影像精准诊疗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资助课题启动后,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执行;需要调整研究课题或更换课题申请者时,须经中心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承担人员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中心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中心根据报告进行审议,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或年度执行不达标者,缓拨项目经费或终止资助。
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在国际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一篇学术论文方可申请结题验收。课题结束2个月内,课题承担人员须提交《课题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与证明、论文抽印本等。对完成课题成绩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研究成果由中心与课题承担人员所在单位共享。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专著、论文、研究报告、专利等)均应标注“山西医科大学分子影像精准诊疗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Open Research Fund Program of Province-Ministry Co-construction CollaborativeInnovation Center of MolecularImagingofPrecision Medicine,简称SXMUMiPmCi Center);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一次核定,分期拨款,项目经费独立建账,管理纳入所在单位经费管理。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专门的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经费仍依托中心管理和支出。
第十六条 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支出范围为:
(1)与资助的开放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等消耗费;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费;小型仪器的租用费等。
(2)学术活动费,主要包括由开放基金资助的论文发表有关费用、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用。
(3)项目组成员中的学术活动经费及差旅费等。
(4)使用中心内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费、水、电、管理费等。
(6)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独立建账仅限于在山西医科大学内进行财务结算,经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课题基金中“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费”等开支,须有验收入库报账手续。课题研究结束后,结余经费、原材料等一律收回中心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但可调剂到下一轮获继续资助的课题使用。
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它研究课题或其它名目。中心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条 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额度分年度拨款。申请获准者在收到项目资助通知书之日起,即可获得总资助额的50%;另50%视课题进展情况及取得成果情况再行拨付。
第二十一条 检查如发现研究项目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获资助的研究项目在中心与研究计划有重大偏离,且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研究期限结题且未履行延期手续者,经中心研究,负责人批准后,可立即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凡不按上述各条执行者,取消今后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开放课题申请的资格,并保留向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